华锡有色: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1
2.引用标准............................................................................................................1
3.术语....................................................................................................................1
4.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及人员安排...................................................................1
5.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2
6.附则....................................................................................................................3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与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
2.引用标准
2.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术语
简称/术语
简称/术语 | 释义 |
接待和推广工作 |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
4.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及人员安排
4.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负责投资者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4.2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2.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2.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4.2.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2.4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3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证券事务部组织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
5.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5.1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2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5.4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5.4.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4.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4.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4.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5.4.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5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5.6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5.7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5.8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5.9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当将调研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5.10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3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