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4-29  华锡有色(60030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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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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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锡有色,A股证券代码:600301;

黄葆源,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蔡 勇,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凤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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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郭妙修,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3月23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2023年1月收购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矿业)100.00%股权,2023年一季度将华锡矿业首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经过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被合并方华锡矿业的部分资产、负债在按照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据此,公司对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88,610.65万元、归母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调增65,733.17万元、归母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618.77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14.88%、32.71%、8.21%;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109,772.93万元、净资产调增89,189.27万元、净利润调减1,179.4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19.65%、36.44%、

7.36%;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109,292.53万元、净资产调增88,724.76万元、净利润调减1,643.9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19.58%、34.9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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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葆源、蔡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凤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郭妙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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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葆源、蔡勇,时任总经理杨凤华,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郭妙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