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4号
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曙光,A股证券代码:600303;
宫 大,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胡永恒,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叶子青,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郭宋君,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月22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重庆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车桥)以其拥有不动产为全资子公司柳州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车桥)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3,800万元,期限三年,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021年6月10日、2022年6月18日、2023年5月27日,公司先后披露公告称,柳州车桥因业务需要向桂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贷款,以每年全额还贷且每年续贷的方式申请流动资金借款;该借款由柳州东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曙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诸城车桥)各年以其拥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均为6,000万元,期限三年,分别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41%、2.79%。
上述重庆车桥、诸城车桥为柳州车桥提供反担保事项,均未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直至2023年5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综上,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车桥、诸城车桥为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宫大(董事长任期2021年12月30日至今,代董事会秘书任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2023年5月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胡永恒(任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9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叶子青(任期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8月20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宋君(任
期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4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
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宫大、时任董事长胡永恒、时任总裁叶子青、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宋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