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董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董事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张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张宏亮:
经查,你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公司)董事在得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秀根被相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如实告知上市公司,而是在2022年9月14日公司就实控人失联问题函询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后,才将上述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