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9-28  ST曙光(600303)公司公告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规划部门为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

1、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企业报送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的相关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3、公司管理层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提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