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办公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