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87号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商城,A股证券代码:600306;
孙世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孙 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2023年3月17日,
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2023年3月30日才披露上述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所涉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总裁孙世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孙世光、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