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3-22  *ST商城(600306)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4〕0083号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商城,A股证券代码:600306;

魏立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

刘洪涛,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上述股东提议。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在资产负债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根据《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8条、第3.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