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4年4月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6日14:00时。现场会议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号福融天地广场6栋19层1-2室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世光先生
会议主要议程:
一、参会股东资格审查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会议签到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1、介绍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及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介绍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
2、介绍会议议题、会议表决方式。
3、推选表决结果统计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介绍并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五、投票表决等事宜
1、本次会议表决方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书面表决。
2、表决情况汇总并宣布表决结果。
3、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4、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表决方式的说明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方式如下:
一、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依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 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办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在票面的同意、反对、弃权项下任选一项,不选或多选均按无效表决处理;选中以后,在该项旁边的括号内用钢笔或签字笔打“√”(对勾)用其他符号表示的一律视为无效表决。 三、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对大会议案进行专项审议,如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未审议完毕,口头通知主持人,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四、大会对议案采用专项审议、集中统计表决的方法,议案审议表决结束后,进行集中统计。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大会计票人员对每一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束后由监票人将统计结果当场公布。 五、本次大会议案1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号)。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5日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之后公司股份总数已增加至428,413,599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1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00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2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00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1,574,918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413,599元。 |
3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4 | 第十三条 以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客户满意为目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创造有价值的百货服务平台,服务商家,服务客户。不断创新,锐意进取,打造有竞争力、有社会责任的现代化服务型企业。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客户满意为目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创造有价值的百货服务平台,服务商家,服务客户。不断创新,锐意进取,打造有竞争力、有社会责任的现代化服务型企业。 |
5 | 第十四条 经营项目:……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6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1,574,91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8,413,599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
议案一
份的活动。 |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9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10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1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13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4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5 | 第五十六条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监事会对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报告。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16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 | 酬和支付方法; | |
1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8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9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2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 |
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
21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22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2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4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权限: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25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2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
27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9 | 第一百五十条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3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3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高于70%; ③合并报表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④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3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拟修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拟新制定《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