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2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交2023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41亿元,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0.82亿元,同时,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将自4月30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财务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
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