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4-076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本公告内容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原告等
●诉讼的涉案金额:1,691.63万元(未考虑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最近连续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未披露的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7笔,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691.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现集中披露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中,已结案件合计66笔,涉及金额为971.6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未结案件合计11笔,涉及金额为719.9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附件1:
涉及诉讼已结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 | 我司主体 | 诉讼地位 | 对方主体 | 案由 | 案号 | 受理法院 | 进展情况 | 涉案金额(元) |
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康健德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9190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 - |
2 | 商业城、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2)辽0103民初23304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64379.54元;2.被告商业城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质保金10000元;3.如被告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给付拖欠货款的义务,则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如被告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则自2022年10月24日起以尚欠的质保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双方无其他争议;6.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保全费837.48元,由商业城负担。 | 74,379.54 |
3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广州屹帆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395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05,180.97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分别以32,87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时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以10,5180.97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6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证金占用使用费,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全部保证金退还时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600元。案件受理费2504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承担。 | 110,780.97 |
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和慧仓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3526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被告铁西百货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和慧仓商贸公司货款145,207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207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2元、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 | 145,207.00 |
5 | 铁西百货 | 被申请人 | 张宁宁 | 劳动争议纠纷 | 沈劳人仲字(2023)494号 |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申请了撤诉。 | - |
6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鑫英健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5859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被告铁西百货给付原告货款6,501.28元,分期给付: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1,501.28元;2.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 6,501.28 |
7 | 商业城 | 被告 | 薛威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9605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1.被告商业城于2023年9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保证金、质保金共计230,000元;2.如被告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则被告给付原告利息(利息从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调解书第一项未给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3.被告于2023年9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375元;4.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6元,由被告负担2375元,原告负担241元。 | 230,000.00 |
8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金奇越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3384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167.5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铁西百货负担。 | 7,167.55 |
9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3849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合同款50,000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合同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从2021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 50,000.00 |
10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文邦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4225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李薇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2,376.89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保证金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铁西百货公司承担。 | 37,376.89 |
1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缘溪行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5635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2,823.84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利息(以202,823.8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法院缴纳。 | 202,823.84 |
12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省金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4733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1,929,094.96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62元,由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区法院缴纳。 | 1,929,094.96 |
13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市盛粮贸易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0323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61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613.1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一年期LPR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承担。 | 11,613.13 |
1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一诺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9191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7,879.25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保证金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承担。 | 82,879.25 |
15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宁波赢商贸易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014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1,314.64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934.3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 | 91,314.64 |
16 | 商业城 | 被告 | 沈阳米赫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7092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 - |
17 | 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王丽丽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1304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申请了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 - |
18 | 铁西百货 | 被告 | 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9813号;(2023)辽0106民初10146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39,325.08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 | 239,325.08 |
19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8848号;(2023)辽0106民初287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周大生珠宝货款2,041,907.67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8元,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6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 | 2,041,907.67 |
20 | 商业城 | 被告 | 冯山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3820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申请了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处理。 | - |
2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0898号;(2023)辽0106民初919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欠款123,220元;2.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利息(其中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以87,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由铁西百货承担。 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2.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3.变更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货款利息(以123,22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但最终计算的利息数额应以11,006元为限)”;4.驳回上诉人铁西百货大楼其他上诉请求;5.驳回被上诉人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铁西百货承担1,292元,由被上诉人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25元,由被上诉人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负担25元。 | 123,220.00 |
22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0216号;(2023)辽0106民初362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11,619.5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711,61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8元,保全费3,517元,由铁西百货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铁西百货负担。 | 711,619.50 |
23 | 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沈阳晶芝美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0831号;(2023)辽0103民初5104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13,451.13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给付原告保证金19,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7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4,787元,由商业城百货公司负担。 | 232,451.13 |
2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飞添经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0900号;(2023)辽0106民初352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0,486.73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485.7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LPR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保全费1,085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承担。 | 110,486.73 |
25 | 铁西百货 | 被申请人 | 张清华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3)辽01民特136号;沈劳人仲字(2023)492号(终)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仲裁:第一被申请人(辽宁中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85.68元(2160.71元/月×8个月)。 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辽宁中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 - |
26 | 铁西百货 | 被告 | 陈苏玲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5541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0,080.31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20,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区法院缴纳。 | 140,080.31 |
27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博西扬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533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1,093.18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7,863.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3,22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负担。 | 41,093.18 |
28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0570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2,464.75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42,464.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 152,464.75 |
29 | 商业城 | 被告 | 安丽颖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2713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丽颖退休金损失24,448元;2.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丽颖医疗保险损失1,16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 25,608.00 |
30 | 商业城 | 被告 | 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6828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1.被告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给付原告质保金4,947.75元,电表押金1,000元,合计5,947.75元;2.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 5,947.75 |
3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重工食品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3975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7,748.63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利息(以77,748.6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承担。 | 77,748.63 |
32 | 商业城 | 被申请人 | 李红 | 劳动争议纠纷 | 沈劳人仲字(2023)1162号 |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被申请人商业城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李红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669.51元(4515.41元×11个月)。 | 49,669.51 |
33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市新华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935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逾期不交诉讼费,按原告撤诉处理。 | 10,389.52 |
3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市裕华龙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931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5,752.83元;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91元,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 | 65,752.83 |
35 | 商业城百货 | 原告 |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0148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阳商业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商业城百货。 | - |
36 | 商业城 | 被告 | 郭红光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4893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
37 | 铁西百货 | 被告 | 上海黎荣商贸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4622号;(2023)辽0106民初1296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黎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1,207.07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207.07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8元,保全费1,906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68元,应予收取50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应退还铁西百货5,318元。 | 271,207.07 |
38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安莉芳(山东)贸易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8526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1504.33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5000元;3.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1504.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迟延给付质保金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元,保全费695元,由被告承担。 | 66,504.33 |
39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22464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1.被告铁西百货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2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2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20,000元;2024年2月29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20,000元;202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20,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39,650元;如一期未给付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2.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547元、保全费1,218元,由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 139,650.00 |
40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霸王行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21493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1.被告铁西百货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货款56,356.8元及质保金5,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沈阳霸王行商贸有限公司;2.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利息;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一次性结案,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法院向原告退回) | 61,356.80 |
4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2110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 - |
42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百品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20615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 - |
43 | 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703民初2109号 | 锦州市凌河区 | 一审调解:1.被告商业城百货欠付原告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0,000元,此款于2023年11月6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2.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 30,000.00 |
4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822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0148.17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10日内返还质保金5,000元;3.驳回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 75,148.17 |
45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欣宇泽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2106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 - |
46 | 商业城 | 被告 | 安丽颖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3)辽01民终14110号;(2023)辽0103民初14196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丽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丽颖负担。 | - |
47 | 铁西百货 | 被告 | 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5476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38,849.22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7,083.9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4.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58元,原告自行承担606元,被告承担1,052元。 | 48,849.22 |
48 | 商业城 | 被告 | 安丽颖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4320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丽颖经济补偿金43,794元;2.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丽颖特殊补贴50,600元;3.驳回原告安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49 | 商业城、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王学艳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2023)辽01民终16782号;(2023)辽0103民初722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学艳医疗费5,019.82元;2.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学艳交通费1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 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商业城百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王学艳医疗费1,506元;4.驳回王学艳其他诉讼请求及商业城百货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商业城百货负担200元,王学艳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商业城百货负担200元,由王学艳负担300元。 | 1,606.00 |
50 | 商业城 | 被告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19160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 10,000.00 |
51 | 商业城 | 被告 | 吴国臣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民申8539号;(2023)辽01民终9182号;(2022)辽0103民初22285号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国臣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的租金121,332元;2.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国臣违约金(以9,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以9,8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3.驳回原告吴国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保全费1,165元,由被告商业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再审判决:驳回商业城的再审申请。 | 121,332.00 |
52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威鼎锋尚广告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9629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调解:1.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3,650元:分别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印刷费8,000元、于2023年12月15日支付印刷费8,000元、于2024年1月15日支付印刷费7,650元;2.如被告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承担。 | 23,650.00 |
53 | 商业城 | 被告 | 万守荣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4)辽民申1419号;(2023)辽01民终20752号;(2022)辽0103民初21406号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万守荣支付商铺回购款人民币261,172元;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之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商铺回购款人民币261,1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万守荣支付相应利息;3.原告万守荣自收到被告商业城支付商铺回购款后10日内,协助被告商业城办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5-30商铺的更名过户手续,将该商铺登记在被告商业城名下,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商业城负担,商铺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前,上述商铺仍归原告万守荣所有;4.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万守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被告商业城、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商业城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商业城负担。 | 261,172.00 |
5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实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279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6,995.51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款96,995.51元的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23日一年期LPR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负担。 | 96,995.51 |
55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市铁西区钰龙山庄玉石经销中心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6民初17956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欠付货款289,592.69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592.6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3元,由原告承担2,827元,由被告承担5,296元。 | 289,592.69 |
56 | 商业城百货 | 原告 | 王子鸣 | 租赁合同纠纷 | 无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诉前调解:1.原告商业城百货与被告王子鸣自愿达成即时履行协议,被告王子鸣用保证金抵消租金及其他费用并解除租赁合同即视为全部清偿;2.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王子鸣自愿负担。 | 42,429.76 |
57 | 商业城 | 被告 | 刘海兵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20874号;(2022)辽0103民初2138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海兵支付商铺回购款人民币1,131,724元;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之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商铺回购款人民币1,131,7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刘海兵自收到被告商业城支付商铺回购款后10日内,协助被告商业城办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3-01商铺的更名过户手续,将该商铺登记在被告商业城名下,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商业城负担,商铺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前,上述商铺仍归原告刘海兵所有;4.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刘海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86元,由被告商业城、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6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 1,131,724.00 |
58 | 铁西百货 | 被告 | 陕西冬冬宝工贸有限公司 | 商标权权属侵权 | (2023)辽0192民初544号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沈阳米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898039号“冬冬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被告铁西百货公司卖场三楼的柜台展示柜、产品包装袋、产品吊牌、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行为;2.被告沈阳米赫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沈阳米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 - |
59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裕正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开庭前原告撤诉 | - |
60 | 铁西百货 | 被告 |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开庭前原告撤诉 | - |
61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博誉晟望商贸有限公司 | 联营合同纠纷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开庭前原告撤诉 | - |
62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商超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开庭前原告撤诉 | - |
63 | 铁西百货 | 被告 | 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无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 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开庭前原告撤诉 | - |
64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市永辰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 - |
65 | 商业城百货 | 原告 | 沈阳百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26472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6,833.33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设施服务费8,050元;3.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促销服务费3,683.33元。案件受理费764元,保全费4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 38,566.66 |
66 | 商业城 | 被告 | 史勇军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辽0103民初1539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申请了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处理。 | - |
合计 | 9,716,687.85 |
附件2:
涉及诉讼未结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 | 我司主体 | 诉讼地位 | 对方主体 | 案由 | 案号 | 受理法院 | 诉讼请求 | 涉案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商业城百货 | 被申请人 | 杨晓杰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4)辽0103民初777;512号;沈劳人仲字(2023)1281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8年8月23日至2023年3月31日139,84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16.55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3月加班费3,236.36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至3月提成工资2,961.04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垫付的电话费109.4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43,548元。 一审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8年8月23日至2023年3月31日)139,8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16.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月至3月)加班费3,236.36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2月至3月提成工资2,961.04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垫付的电话费109.4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失业金43,548元。以上合计193,311.35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商业城百货: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沈劳人仲字[2023]1231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32,32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33,899.19 | 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329.08元;2.202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735.63元;3.加班费差额834.48元。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尚未判决。 |
2 | 商业城 | 被申请人 | 董晓霞 | 劳动争议纠纷 | (2024)辽0103民初821、862号;沈劳人仲字(2023)1669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300,000元(25,000元*6月*2倍)(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申请人的2016年至2022年11月的年薪,共计331,376元;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申请人的2016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带薪休假工资,共计196,552.52元(25,000/21.75*300%*57天);4.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移交申请人人事档案。 一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沈劳人仲字(2023)1669号仲裁裁决;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合同违法,裁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82701.16元(23558.43元*6月*2倍)(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3.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原告的2016年至2022年11月的年薪,共计331376元;4.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原告的2016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带薪休假工资,共计123478.66元(23558.43/21.75*200%*57天);5.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移交原告人事档案;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商业城:1.依法撤销沈劳人仲字(2023)1669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一款,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701.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89,163.88 | 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701.16元;2.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462.72元。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尚未判决。 |
3 | 商业城百货 | 原告 | 辽宁省盛锦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24787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79,197.08元,以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1,979.93元(违约金以479,197.08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0.1%的标准,从2023年6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为11,979.93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施服务费95,839.41元,以及未按约支付设施服务费的违约金2,395.99元(违约金以95,839.41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0.1%的标准,从2023年6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为2,395.99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促销服务费3,000.00元,以及未按约支付促销服务费的违约金75.00元(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0.1%的标准,从2023年6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为75.00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合计为592,487.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592,487.40 | 一审尚未判决。 |
4 | 商业城百货 | 被告 | 辽宁省盛锦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辽0103民初20941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1.请求解除原告辽宁省盛锦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业城百货2023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未履行部分为3,965,153.39元;2.请求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91,678.84元;3.请求被告返还6.20-6.30租金69,686.14元;4.请求被告返还施工保证金20,000元;5.请求被告返还管理费10,000元;6.请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250,000元;以上共计为4,506,518.34元。7.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4,506,518.34 | 一审尚未判决。 |
5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郁丛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821.25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821.25 | 一审尚未判决。 |
6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杭州华日营销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83,277.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83,277.60 | 一审尚未判决。 |
7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施普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无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765.05元及利息1,254.29元(利息以17,765.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计金额19,019.3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19,019.34 | 一审尚未判决。 |
8 | 商业城 | 被告 | 安丽颖 | 劳动争议 | (2024)辽0103民初829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要求被告履行企业内定的终身享受工伤医药费及营养费补助,支付其自2023年5月至判决之日的费用人民币10,800元 | 10,800.00 | 一审尚未判决。 |
9 | 铁西百货 | 被告 | 沈阳龙泽源商贸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辽0106民初2752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85.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自各期货款拖欠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295.1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5,381.14 | 一审尚未判决。 |
10 | 商业城 | 被申请人 | 陈志广 | 劳动争议纠纷 | 沈劳人仲字(2024)156号 |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4年2月28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1.0344万元(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1,720元。1至4项合计35.2064万元。 | 352,064.00 | 仲裁尚未裁决。 |
11 | 商业城 | 被申请人 | 张京 | 劳动争议纠纷 | 沈劳人仲字(2024)266号 |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064元(自2012年8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0,116元(2012-2023年)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62,758.62元(2019-2022)4.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13,000元(2018年9月)5.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45,000元(2022年4月-2023年3月)6.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采暖费(2022—2023)3,250元。1至6项合计1,086,188.62元。 | 1,086,188.62 | 仲裁尚未裁决。 |
合计 | 7,199,620.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