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城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陈振奋、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年7月2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 |
孙世光 | 董监高 | 董事长、总裁 |
陈振奋 | 其他(时任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孙震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方面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02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季报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的信息与《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披露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孙世光、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奋、董事会秘书孙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孙世光、陈振奋、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公告编号:2024-002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