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榆钢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向昕昊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向昕昊达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和查阅了有关审议事项的信息和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榆钢公司、昕昊达公司提供借款,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且借款人以其自有资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榆钢公司、昕昊达公司提供借款。
二、对公司向昕昊达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昕昊达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可保障其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且昕昊达公司以其相同金额的房产、机器设备和存货等资产向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公司担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昕昊达公司的授信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