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于取消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核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日被监管机构给予了行政处罚,经我们审慎考虑,同意取消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