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总法律顾问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同意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总法律顾问候选人佟利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佟利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佟利先生作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