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2.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