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桂东电力”)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在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桂民申3364号),因公司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人李华昌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1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公司就与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原告桂东电力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年11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2022年12月,公司因
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的民事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1民终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11月29日、2023年1月31日、4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公司本次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昌,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贺州市八步区松木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姚若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56 号万达广场5栋33-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昌,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9-5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昌,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华昌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1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李华昌的保证责任免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李华昌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在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桂民申3364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