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修订)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股份”)及所属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目的是为了践行广西能源股份“发展企业,造福社会,回报股东,惠泽员工”的企业使命,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彰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指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及所属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所属企业是捐赠行为的主体,经营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及所属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载体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自治区党委、政府,贺州市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自治区、贺州市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三)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能力,在年度捐赠预算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及所属企业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七条 广西能源股份及所属企业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应与企业效益挂钩,除战略性、政策性、统筹性的对外捐赠除外,原则上企业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净利润的2‰。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除抢险救灾等突发性专项支出外,效益下滑的企业对外
捐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水平。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及管理权责第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广西能源股份本部的对外捐赠行为,同时管理、监督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九条 所属企业负责落实执行广西能源股份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落实广西能源股份统一组织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具体实施自身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预算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报告。对于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外捐赠的职能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审核。审核组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团委办公室、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风控部、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审计部/监事会工作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实行审批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列入年度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所属企业提出,按管理层级逐级上报广西能源股份,经广西能源股份办公室牵头会同审核组成员审议,按事项审批权限审定通过后实施。其中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广西能源股份分管业务公司领导、财务总监联合审签后,报总裁审批;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交广西能源股份总裁办公会进行事项审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事项审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
)对外捐赠事项提交股东会进行事项审议。
(二)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预算外(不论金额大小)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需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广西能源股份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如监管部门有报备要求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管理。广西能源股份办公室负责监督对外捐赠执行情况。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需审批或备案的捐赠项目出现与捐赠预定事项不相符的情况,如改变捐赠对象、调增捐赠金额、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时,需及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逐级书面报批。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派驻企业的监事会、专职监事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各所属企业应按照法人治理原则,自行依法依规完善对外捐赠管理相关制度,报广西能源股份备案后按规定实施。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宣传
第十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对外宣传要严格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新闻采访和发布的有关制度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及所属企业在开展对外捐赠时,应当注意体现公益慈善活动与企业品牌价值的有效结合,密切跟踪项目后续实施情况,做好冠名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对外捐赠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桂东电司〔2021〕331 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能源股份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