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融资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行为,加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并负有偿还义务的行为,不包括总分公司周转金、内部借款、基金业务。
第四条 融资行为涉及担保的,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及各企业融资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授信管理
第六条 根据当前金融机构的授信原则,公司及各企业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授信额度,争取优惠的授信条件。
第七条 对于从金融机构取得的授信额度不设限额管理。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统一给予公司的授信额度,公司财务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剂。
第三章 融资额度管理
第九条 公司融资按年实施额度管理,融资额度包括融资发生额和融资净增加额,每年四季度审批各企业上报的下一年度融资额度。
第十条 年度融资额度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融资额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汇总编制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各企业年度融资额度,由各企业提出年度融资额度申请,逐级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上报年度融资额度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融资额度请示文;
请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融资额度测算依据、融资额度落地渠道及可行性、融资产生的担保需求、涉及反担保的应同时提供反担保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偿债能力的说明,以及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年度融资预算数应与年度融资额度保持一致。若各企业发生的年度融资额度超出批复的年度融资额度的,应当按第十条履行年度融资额度调整审批。
第四章 融资事项管理第一节 间接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 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承兑汇票、银行借款、信托借款、保险债权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资金需求及各间接融资方案的优劣,选择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方案。
各企业不得进行公司外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企业年度融资额度范围内间接融资事项,不需再上报审批,按公司内部制度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融资额度外间接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融资申请,按内部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各企业的融资事项需逐级上报审批。各企业向公司提出融资事项申请,由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间接融资事项涉及担保的审批,参照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办理间接融资事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事项请示文;
(二)具体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机构、金额、期限、担保、利率、还款计划等;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同意的融资文件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配合金融机构贷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利率水平应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如有需要,利率水平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或公司需提供担保的,则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节 直接融资管理第二十一条 直接融资指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下,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债券融资分债券注册和债券发行两个阶段进行管理。
(一)债券注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债券注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开展债券注册工作,并形成债券注册方案,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2)向债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注册申请。
2.各企业债券注册的审批流程:
(1)各企业按其内部制度规定开展债券注册申请工作, 并形成债券注册方案;
(2)各企业内部审议债券注册方案后向公司申请注册债券,经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3)各企业根据公司审批意见提请出具企业股东大会决议;
(4)各企业向债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注册申请。
(二)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债券注册批复后,正式发行债券前,公司按相关要求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根据资金计划及已选聘中介机构提供的发行方案择机发行债券。
各企业正式发行债券前,需向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申请,经公司内部制度审批同意后正式发行。公司授权各企业审批债券发行申请的,按照授权书授权事项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债券发行企业应按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该项资金。
第五章 融资项目金融机构选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项目中债券涉及的金融中介机构应按照下列方式选聘:
由财务管理部提出选聘金融机构申请(含选聘方案),经财务管理部、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审核,报广西能源股份相关分管领导及总裁、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选聘。
金融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对金融机构递交的方案进行评分选定。金融机构选聘工作完成后,由财务管理部将选聘结果按前述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签订合同开展服务。
第六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企业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价。融资风险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测算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贷款结构(长短期贷款比例)等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公司的偿债
能力、财务风险和安全状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企业应在日常的理财活动中, 对融资业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化管理,以达到防范融资风险的目的,需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投资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二)合理安排债务的期限结构,使资金的流动能力及盈利能力相配合;
(三)选择适当的融资结构;
(四)制订明确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
(五)债务融资到期前,及时组织资金或采取相应措施归还到期债务;
(六)定期分析负债及债务风险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企业必须审慎选择融资方式, 并结合融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融资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企业出现融资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融资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偿还本息、发生融资纠纷等。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报上年度融资额度执行情况,其执行效果酌情计入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 各企业隐瞒企业偿债能力或未做好偿债计划,需公
司给予偿债资金支持的,在对各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酌情扣分。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因逾期偿还本息、发生融资纠纷等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评时按公司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下发的考核评价要求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