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9  广西能源(600310)公司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西能源”)为二审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金额:自然人王晓东、姚靖等8 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 币115,561.49 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与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高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桂民终9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7.4.1 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 年7 月,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状》《应诉通知书》[(2024)桂01 民初198 号]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晓东、姚靖 等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8 名被 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42,306.91 元,秦 敏等其他7 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8 月1 日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 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7 月,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4)桂01 民初198 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晓东、姚靖、张 苏远、孟月、任翠萍、陈百光、赵君霞、翟立强、姜红娟、赵珊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5.5 元由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 名投资者负担(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 年8 月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三、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自然人王晓东、姚靖等8 名投资者向广西 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14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现二审审 理已终结。近日,公司收到广西自治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桂 民终91 号],广西自治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5.5 元,由王晓东、姚靖等10 名投资者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1,526.50 元(王晓东已预交),由王晓东等8 名投资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已审理终结,广西自治区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与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桂民终91 号]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