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3:关于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证券代码:400160 证券简称:荣华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李清华、辛永清、刘全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无 |
刘永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清华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
辛永清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刘全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10.2.5条、10.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6.3.7条第一款、6.3.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刘永、李清华、辛永清、刘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10.2.5条、10.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6.3.7条第一款、6.3.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刘永、李清华、辛永清、刘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已责令并督促相关责任人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已责令并督促相关责任人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李清华、辛永清、刘全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