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股网  2025-02-15  农发种业(600313)公司公告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事宜。公司另专设ESG 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证券事务部为牵头部门,公司各部门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推进 ESG 相关工作。战略与ESG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专家论证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战略投资与运营部组织编制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或相应的所属企业负责对外进行投融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形成投资全套项目材料报送公司战略投资与运营部;由公司战略投资与运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上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组织编制ESG相关报告,报ESG工作组初审。

上述(一)(二)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项经ESG工作组初审通过后,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在需要、适当的时候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或通讯等其他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可以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或经理办公会意见,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