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4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洪都航空(600316)公司公告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在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本年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会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