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曹春先生、邓峰先生、丁晓斌先生、贺晓蓉女士、周继强先生和王訢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提名和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曹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邓峰先生、丁晓斌先生、贺晓蓉女士和周继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訢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邓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 ? ??? ? ?
营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