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营口港关于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号)核准。
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并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21〕106号)。根据该通知,上交所决定受理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交所将在受理公司提交的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文件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上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
证券代码:600317 | 证券简称:营口港 | 公告编号:临2021-013 |
充材料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若上交所作出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刊登股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摘牌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