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8-12  新力金融(600318)公司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与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章股份持有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登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如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 中登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后续解锁相关事 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短线交易的违规 行为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