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化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254 号”文批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亚星化学”)非公开发行 72,115,384 股 A 股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4.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7.44元,扣除发行费用 2,979,933.96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020,063.4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2年 8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作为亚星化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亚星化学 |
证券代码 | 600319.SH |
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设立日期 | 1994 年 8 月 11 日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下营滨海经济开发区新区一路与新区东四路交叉口东南 |
法定代表人 | 韩海滨 |
实际控制人 |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资本 | 387,709,384.00元 |
联系人 | 苏鑫 |
联系电话 | 0536-8591169 |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保荐代表人 | 钱学深、郭小元 |
联系方式 | 0571-89775179 |
保荐机构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亚星化学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推荐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等。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持续关注公司主要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主要股东违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访谈沟通、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确保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理,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7、保荐机构通过对亚星化学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保荐工作。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等。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了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亚星化学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亚星化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亚星化学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钱学深 | 郭小元 |
法定代表人: | |
王军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