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