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核心人才,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活力动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6.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5名激励对象授予7,523.00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