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1-08  瀚蓝环境(600323)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

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

2、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2、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 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方案,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 划拨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 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负责配合公司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若投资人为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相关评估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和公司总裁审批后,子公司方可实施委托理财;

(二)若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在履行公司相关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本制度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制度以确保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其变更、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