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 号)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你公司对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重交)开展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商誉减值金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2020年1月,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对你公司承建的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周转房一期工程进行核算,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已经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你公司对上述周转房项目未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在2022年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扎西尼玛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炳芳作为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下一步,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