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http://ddx.gubit.cn  2023-11-10  大东方(600327)公司公告

(2023修订版)

(2023年11月9日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项目建议的提交。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公司的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均可就重大投资、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概要、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签发项目建议书,报战略委员会讨论。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是否进行立项提案的决议,并将决议结果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十一条 立项提案的提交。

(一)如果战略委员会同意立项提案,则投资评审小组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项目分析与评估,并形成正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战略委员会讨论。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正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向董事会提交立项提案的决议,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该次会议的议题,提供必要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达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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