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3  大东方(600327)公司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7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05,385,52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6.394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九届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24年9月12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林乃机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董事会秘书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1.01张中原401,591,51599.064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张中原6,039,14361.416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楹、梁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