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大东方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5-04-18  大东方(600327)公司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2024年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本年度(万元)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万元)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364,250.38353,376.1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7,746.137,668.0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13%2.17%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7,746.13注17,668.05注1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7,746.137,668.05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