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18  大东方(600327)公司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参考外部同行业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与考核标准,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年度薪酬与 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标准 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 务津贴。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行业同 等规模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综合核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有关制度执行。

(四)福利补贴:依法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须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薪酬,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与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 标准和程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组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依据既定的考核目标及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如出现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相应 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 况为基础,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形成评价结果,反馈 给被考核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 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公 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结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绩效评价并于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具体发放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后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 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相关薪酬的重新考核与追索扣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 正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 和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 发展利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 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追溯至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月【】日

(本制度经2026 年【】月【】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