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招商证券关于中盐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徐万泽、潘青林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328 |
注册资本 | 1,472,224,789元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
办公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董事会秘书 | 陈云泉 |
联系电话 | 0483-818201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1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中盐化工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招商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生态环境部通报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部分通报内容涉及公司两家采用氨碱法生产纯碱的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提示公司注意指导两家子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部门最新要求整改和经营,有关影响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度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徐万泽 | 潘青林 |
法定代表人: | |
霍 达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