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 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杰、 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12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26 年1 月1 日至2026 年4 月27 日期间,中盐内蒙古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 公司物资分公司、昆山宝盐气体有限公司、昆山市热能有限公司等关 联人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累 计交易金额34,433.1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83%;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累计交易金额9,687.7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8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 年7 月23 日,公司董事 会才审议通过并于次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杰,董事、总经理王广斌,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陈云泉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中盐化工、周杰、王广斌、陈云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 王广斌、陈云泉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 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 按照内蒙古证监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