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 年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 号)及《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 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76 号) (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至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你公 司关联方,你公司未披露。2022-2024 年,你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
我局在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2021 年至 2024 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露。 2022-2024 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 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 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 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