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的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1号之二,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裁定确认22位债权人的债权。其中,本次裁定对债权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1,092,459,606.57元(其中债权本金928,735,200.00元,利息163,724,406.57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四家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判决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终审判决前,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9%的股权系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928,735,200.00元受让取得。
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09-009)和2019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
二、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情况
2023年宏达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在宏达集团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内,就2009年受让金鼎锌业9%股权事项向宏达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928,735,2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7月2日,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1号之二,对债权人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
额为1,092,459,606.57元(其中债权本金928,735,200.00元,利息163,724,406.57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债权将根据后续法院裁定批准的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债权的清偿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债权确认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及具体影响金额,若出现影响上述事项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能否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根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持有的金鼎锌业60%股权(含公司从宏达集团受让的9%股权)无效,相关投资损失公司已在2018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宏达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的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