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关于收到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的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
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管理人支付的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39,110,053.92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收到的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39,110,053.92元计入收益类相关科目,列报在营业外收入,相应增加2024年度利润总额39,110,053.92元。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背景情况
公司原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51%的股权系2003年-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49,634.22万元取得,9%的股权系2009年3月公司与宏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从宏达集团以92,873.52万元受让取得。因合同纠纷,金鼎锌业四家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判决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
收到终审判决后,公司多次商请宏达集团就金鼎锌业9%股权后续事项进行协商。在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破产重整期间,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正式报送了《债权申报材料》,就2009年3月公司受让宏达集团原持有的金鼎锌业9%《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普通债权,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
2024年7月2日,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1号之二,对债权人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 1,092,459,606.57 元 (其中债权本金 928,735,200.00 元,利息 163,724,406.57元)。
2024年7月19日,什邡法院作出(2023)川068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宏达集团、宏达实业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除拟继续保留在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名下的资产外,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剩余账面值共计 1,266,611.02 万元的资产以及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作为担保方或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将通过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并将信托受益权分配给债权人的方式、或者将资产处置变现的方式筹集偿债资源并用于清偿债务人所负债务。公司作为本次重整案的普通债权人,自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一次性获得现金清偿39,110,053.92元;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将以每1元普通债权分得1份上述信托受益权份额。
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09-009),2019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2024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的公告》(临2024-023),2024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临2024-026),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宏达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宏达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收到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情况
根据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公司可一次性受领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39,110,053.92元。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由宏达集团管理人支付的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39,110,053.92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收到的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39,110,053.92元计入收益类相关科目,列报在营业外收入,相应增加2024年度利润总额39,110,053.92元。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根据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将以每1元普通债权分得1份上述信托受益权份额。目前正在推进拟纳入信托项下的资产的分批交付工作,因前期尚未达到信托份额的领受条件,受托人尚未向各债权人发送信托份额领受通知,因此尚无法进行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债权受偿事项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及具体影响金额,若出现影响上述事项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