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宏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3312025年3月14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股东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4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参加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乔胜俊先生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介绍--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董事会秘书介绍股东到会情况
2、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会须知
--会议议案报告--
1、审议《关于公司申请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
--休会--
1、计票人、监票人统计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
2、工作人员上传现场表决结果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宣布表决结果--见证律师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注: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完毕后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经律师见证后形成股东会决议)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2、见证律师发表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会后事宜--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目 录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 5
关于公司申请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6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请提前填写《股东会股东发言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投票方法可参见本次股东会通知相关提示。
五、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以上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股东会议案之一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战略发展所需资金,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经营计划和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金融政策,结合公司投融资计划,经2025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现有授信额度10亿元人民币),用于办理中、短期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保函等,并以公司本部和控股子公司不动产、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或以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该事项有效期限为1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4日
股东会议案之二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修改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变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种包括硫酸、液氨、硫磺、磷酸等不带储存经营)”;拟新增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物洗选加工”、“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涉及:修改并新增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调整公司股东权利保护、财务资助、弥补亏损、公司合并、减资、清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职权及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条款,新增“公司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个章节,并将章程中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罢免”改为“解任”等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股,于2001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 元,于2001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空缺或无法履职时,经董事会决议,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
(新增)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删除本条款)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废物经营;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肥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 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种包括硫酸、液氨、硫磺、磷酸等不带储存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废物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肥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合并成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七)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将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所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将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所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本条第一款规定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 |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通过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等书面形式体现,授权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能够清晰判断授予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的权限范围,但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履行职责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实施。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除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八)公司将重要的下属子公司分拆上市; (九)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八)公司将重要的下属子公司分拆上市; (九)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名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以书面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名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
形式提交董事会,并应当同时提供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 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或者分散使用,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新增)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 |
(新增)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至7人,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纪委书记1人。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 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重要事项。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可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 |
理层任职。 (以下编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工作保障。公司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纪检工作经费各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纳入年度预算。 (以下编号顺延)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第一百零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选举的非职工董事任期从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董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的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职工董事1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董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核销、资产减值、捐赠或者受赠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资产抵押等)。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事后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事后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审计委员会专业要求的 |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程序,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进行签署,通过多功能通讯方 |
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完成签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设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设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根据本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和党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七)提请党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和党委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大会选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监事由股东 |
举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担任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选举的非职工监事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 |
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多功能通讯的方式。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的,应当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签署会议决议。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决议等会议文件。 |
(新增)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以下序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收支使用管理办法》拨付工会经费。 (以下序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积极有序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以下序号顺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下序号顺延)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序号顺延)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该议案已经2025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