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25-005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进出口公司提供0.9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进出口公司提供了6.10亿元的担保。
? 本次没有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9.51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5%;同时,进出口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超7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4月26日,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4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7.3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11亿元);相关控股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等。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5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
计公告》(编号:临2024-01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4-022)。
2025年2月1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进出口公司在2025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0.90亿元的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692XA。
(三)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
(四)法定代表人:王英峰。
(五)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六)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8日。
(七)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等。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3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056,413,666.59 | 2,232,717,394.64 |
净利润 | 23,671,615.62 | 10,790,335.68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489,632,264.07 | 1,056,541,841.68 |
负债总额 | 1,209,384,687.77 | 799,965,881.00 |
净资产 | 280,247,576.30 | 256,575,960.68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甲方)。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9,000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进出口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9.51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0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2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