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27  澳柯玛(600336)公司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进出口公司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进出口公司提供了7.10亿元的担保。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11.30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1%;同时,进出口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超7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4月26日,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4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7.3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11.00亿元);相关控股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总额不超过4.0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等。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5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4-01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4-022)。

202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进出口公司在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内,于该行

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1.00亿元人民币的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692XA。

(三)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

(四)法定代表人:王英峰。

(五)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六)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8日。

(七)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等。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056,413,666.592,232,717,394.64
净利润23,671,615.6210,790,335.68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489,632,264.071,056,541,841.68
负债总额1,209,384,687.77799,965,881.00
净资产280,247,576.30256,575,960.6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人: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青光银麦岛授字第2025005号)授信人与进出口公司(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

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青光银重南综字第2024001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三)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五)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11.30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1%。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