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6证券简称:澳柯玛公告编号:临2026-024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 | 29,000万元 | 是 | 否 |
| 青岛澳柯玛生物医疗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30,3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58.77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相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确保其主营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6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冷链公司”)在2026年6月10日至2027年3月3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1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2、2026年6月11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在2026年6月11日至2027年5月2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3、2026年6月11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生物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医疗公司”)在2026年6月11日至2027年2月2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8.1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
为智慧冷链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7.00亿元,为生物医疗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1.0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6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6-012)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6-021)。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智慧冷链公司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青岛澳柯玛智慧冷链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刘飞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MA3CGTUL2D | ||
| 成立时间 | 2016年9月14日 | ||
| 注册地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王台镇朱郭路1887号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特种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金属制品修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45,374.88 | 135,447.46 | |
| 负债总额 | 133,302.85 | 123,508.73 | |
| 资产净额 | 12,072.03 | 11,938.73 | |
| 营业收入 | 45,186.18 | 175,764.89 | |
| 净利润 | 90.78 | 6,339.00 | |
(二)生物医疗公司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青岛澳柯玛生物医疗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95%股权,公司直接间接全资子公司青岛澳柯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义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583681230U | ||
| 成立时间 | 2011年11月8日 | ||
| 注册地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开发、生产、销售、服务:超低温设备及零部件、商用机械设备、食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科研实验用冰箱、冰柜、展示柜及零部件、冷库及零部件等。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2,132.50 | 22,096.46 | |
| 负债总额 | 14,339.12 | 14,481.59 | |
| 资产净额 | 7,793.38 | 7,614.87 | |
| 营业收入 | 2,387.69 | 8,446.18 | |
| 净利润 | 154.80 | -492.15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智慧冷链公司提供担保(中国银行)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智慧冷链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6年澳司澳慧授字001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为智慧冷链公司提供担保(浦发银行)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6月11日至2027年5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三)为生物医疗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青光银麦岛授字第2026018号)授信人与受信人生物医疗公司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青光银麦岛授字第2025013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13.03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77%。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5.1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