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2016年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事项,以及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总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