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5-27  西藏珠峰(600338)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4〕0116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喜兵,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决定》)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公司349,663,552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公司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上海

证券交易所已对控股股东塔城国际、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查明的情况,时任总裁王喜兵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王喜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