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33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杰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宋孜谦,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871万元到-9,914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4,644万元到-3,096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由于期末调汇形成的汇兑损失,最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原因,预计2023年净利润为-22,871万元至-17,914万元,预计扣非净利润为-24,174万元到-19,217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21,370.67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2,673.92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中关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披露不准确,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较大,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杰元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宋孜谦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总经理张杰元、时任财务总监宋孜谦、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