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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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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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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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披露的多份公告文件出现文字错误。公司2024年4月29日提交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文本存在多处文字错误和表述不规范;2024年5月10日提交拟披露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公告文本内容不完备;2024年5月23日提交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决议公告文本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出现错误。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等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出并督促后,公司才予以纠正。
另外,公司前期因披露的公告出现文字错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本所已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监管警示,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保障信息披露质量。在此期间,公司仍反复出现公告文本文字错误,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措施流于形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短期内反复出现公告文本文字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内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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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严重缺失,且在监管警示后仍屡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形,完全无视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在公司前期出现错误、已被本所采取监管警示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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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如仍不切实整改,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本所将予以从重追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