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独立董事关于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框架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本次签订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签订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签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本次签订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3)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框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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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