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电子: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3人,实到监事3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志强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谨慎审核,监事会认为:
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关联监事田志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其他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23-016)。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